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控與土壤修復具體內容
在建設用地污染風控與土壤修復中,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土壤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尚未列入名錄地塊的風險管控與修復,需要通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的流程,最終確定是否納入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法定情形有三種:
第一,如果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