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工作?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既是土壤污染風險識別的起點,“早發現、早預防”,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及時履行義務避免追責。由此可見獲取一份真實客觀的土壤污染調查報告顯然是有必要的,應如何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工作呢?
1.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選擇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請具有專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此項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務機構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并沒有相應的資質要求。該服務領域是伴隨著《土壤污染防治法》頒布而催生的新興領域,在該行業尚未設置資質門檻的情況下,選擇第三方服務機構時,應多渠道了解機構的成功案例、業界口碑、機構人員專業背景等,以作出慎重選擇。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備案要求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機構改革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即意味著機構改革完成的地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報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尚未完成機構改革的地區,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除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3.特殊情況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進行評審
兩種情況下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一類是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另一類是,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選擇專業的土壤取樣裝備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工作必不可少的, 528LS型直推式土壤采樣機可實現遠距離無線遙控,行走時可以高、低速切換,三角形行走履帶裝置,場地通過性更強; 設備采用直推方式將套管推入土壤,無需注水,能夠連續快速地取出不受外界干擾的特定深度的柱狀土樣品;替換旋噴模塊后,可直接用于土壤和地下水修復。